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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浏览:5352
财关税〔2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十四五” 期间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
一、 分析、 测量、 检查、 计量、 观测、 发生信号、 处理信号的仪器、 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 测量、 检查、 计量、 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本条所述商品中, 除“ 附件” 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 税则》) 第八十四、 八十五、 九十章(84.23、 90.04、 9015.1000 除外), 91.05, 91.06。
二、 实验、 教学用的设备, 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包括:(一) 实验环境方面。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2.教学示教、 演示仪器及装置;3.净化设备(如换气、 灭菌、 纯水设备等);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 超高温、 高压、 低压、强腐蚀设备、 磁场设备、 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5.特殊电源、 光源设备(如电极、 开关、 线圈、 各种光源等);26.清洗循环设备;7.小型粉碎、 研磨制备设备;8.光学元器件;9.其他。
(二) 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 离子泵、 真空泵、 蠕动泵、 涡轮泵、 干泵、 高压输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 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 取样器、 精密天平等) ;4.分离、 纯化、 浓缩设备(如离心机、 萃取、 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层析、 色谱设备除外) ;5.气体、 液体、 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6.制气设备、 气体压缩设备、 气体膨胀设备;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 压片机、 镀膜机、 减薄仪、抛光机等) , 实验用注射、 挤出、 造粒、 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 量具、 循环器、 清洗器、拉制器、 制刀器、 制冷设备、 刺激器、 工具等) ;9.其他。
(三) 实验室专用设备。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 高空、 高速、 高分辨率、 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 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 (如大幅面扫描仪、 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 光盘机、 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 特种晶体管、 特种二极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 特种坩埚、 陶瓷、 图形转换设备、 制版用干板、 特种等离子体源、 离子源、 外延炉、 扩散炉、 溅射仪、 离子刻蚀机, 材料实验机等) , 可靠性试验设备, 微电子加工设备, 通信模拟仿真设备, 通信环境试验设备;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 粉末、 电渣等) , 特殊焊接设备;7.小型染整、 纺丝试验专用设备;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 眼动仪、 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等) ;9.精密位移设备 (如微操作器、 精密移动台、 定位仪等) ;10.其他。
本条所述商品中, 除“ (一) 实验环境方面” 中的“ 9.其他”、“ (二) 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中的“ 8.实验室用器具;9.其他”、“ (三) 实验室专用设备” 中的“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10.其他” 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 69.01-69.03, 69.09, 69.14, 84.01-84.05,84.07-84.08(8408.1000 除外), 84.10-84.72(8418.1-8418.5 除外), 84.74-84.86, 85.01-85.02, 85.04-85.07,85.11 , 85.14-85.15 , 8516.2 , 85.17-85.21 , 85.23 ,85.25-85.28, 85.30-85.37, 85.39-85.46, 8548.9000,88.03, 88.05, 90.01-90.02, 90.06-90.07, 90.13, 90.16,90.18-90.19, 90.23-90.27, 90.29-90.32, 9405.4-9405.5,94.06。
三、 计算机工作站, 中型、 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471.4110, 8471.4190, 8471.4910, 8471.4999, 8517.6。
四、用于维修依照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 “ 十四五” 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3 号) 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 仪表和设备, 或者用于改进、 扩充、 升级其功能, 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年内, 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五、 图书、 文献( 含数字文献数据库)、 报刊、 乐谱及其他资料( 包括只读光盘、 微缩平片、 胶卷、 地球资料卫星照片、 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37.04-37.06, 49.01-49.11, 85.23。
六、 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 音像资料、 幻灯片、 软件及软件许可证。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6-49.07, 49.11, 84.71, 85.23。
七、 标本, 模型。本条所述商品中,“ 标本” 的税则号列为《税则》9705.0000,“ 模型” 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八、 实验、 研究用材料, 包括试剂、 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 同位素等专用材料。
包括:1.无机试剂、 有机试剂、 生化试剂;2.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3.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4.矿石、 矿物燃料、 矿物油及其副产品;5.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 光刻胶、 蒸镀源、 靶材、衬底等)、 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 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 固定相;6.水(超纯水、 导电水、 去离子水等), 空气(液态空气、 压缩空气、 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 超纯氮、 氦(包括液氮、 液氦等) 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7.各种催化剂、 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 防腐剂、促进剂、 粘合剂、 硫化剂、 光吸收剂、 发泡剂、 消泡剂、 乳化剂、 破乳剂、 分散剂、 絮凝剂、 抗静电剂、 引发剂、 渗透剂、 光稳定剂、 再生活化剂等) ;8.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 树脂、 橡胶(耐高、 低温,耐强酸碱腐蚀、 抗静电、 高机械强度, 或易降解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 除第 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 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 第二十五至四十章。
九、 实验用动物。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 税则》 第一、三章。
十、 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及其附件、 配套设备。
包括:(一) 医疗检测、 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90.18-90.22 (9018.1100、 9018.1210、 9018.1930、 9018.9020、9018.9070 除外) , 90.27。(二) 配套设备。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 税则》 第八十四、 八十五、 九十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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