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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浏览:5072
情形一
出租房屋,只要是预收了房屋租金,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情形二
情形三
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工期超过12个月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只要是预收了设备款,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情形四
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只要是预收了工程款,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参考: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情形五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只要是预收了房款,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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