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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浏览:5405
案例一
很多老板经常问,收到财政补贴,是不是都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答复:
不一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属于不征税收入。
注意: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或摊销。
案例二
很多老板经常问,企业只要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是不是都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复:
不一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注意:
第一个不超过: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个不超过: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第三个不超过: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参考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三
很多老板经常问,企业发放职工的补贴是计入“工资薪金”还是计入“福利费”?因为计入工资薪金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能否统一计入“工资薪金”?
答复:
不一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统一计入“工资薪金”做到全额税前扣除。
注意:
各种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核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满足税法关于工资薪金合理性要求的条件。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案例四
很多老板经常问,企业发放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是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属于“劳务报酬”?能否按照工资薪金来处理?
答复:
不一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可以统一计入“工资薪金”做到全额税前扣除。
注意:
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参考: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案例五
很多老板经常问,企业股东从公司借款,是不是一定会存在视同股息红利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答复:
不一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会存在视同股息红利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注意:
1、必须是自然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的借款;
2、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3、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案例六
很多创业者经常问,企业并购重组中,符合条件的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暂不缴纳?这里的符合条件是不是只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就可以了?
答复:
不是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会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暂不缴纳的优惠。
注意:
如果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一个目的”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 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两个比例”是股权支付占总价款的比例不低于85%;转让的股权不低于公司全部股权的50%。
3、“两个连续”是在收购完成后连续12个月,公司不得转让支付的股权,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发生重大改变。
参考:
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59号文)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或股权收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或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或资产的75%(注意财税〔2014〕109号修改为50%);
(3) 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或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案例七
很多老板经常问,个人抬头的医药费是不是不能税前扣除?
答复:
不是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抬头的医药费才能税前扣除。
注意:
条件一
必须是公司的职工。
也就是医药费发票抬头上的名字,必须属于公司职员,非本公司员工的医药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条件二
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
条件三
单位没有实行医疗统筹。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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