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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浏览:5548
今年以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各类校外中学生培训机构、艺考培训机构、研究生和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为充分发挥违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公开发布8起违法案例。
案例一:
北京某图某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时,通过自设网站上发表的文章含有“通过率91.5%、首选、状元”等文字的内容。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
案例二:
江西某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江西某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2021年3月13日起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2020年教招笔试押题命中率高达92%、非超纲部分高达95.8%”、“2019年教师招聘考试某兴教育综共命中87分、主观题命中率高达95.35%”等广告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三:
南昌某州学校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为了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吸引生源,在校内采用条幅、电子屏、易拉宝、彩虹门宣传: “原南昌三中名师管理团队与某州学校联手打造中考强校”、“又一所名校要崛起,不用买学区房,小孩照样读名校,原南昌三中名师管理团队与某州学校联手打造南昌中考强校,招小学、初中、初二复读生,选择某州品学兼优”、“原南昌三中校长及名师团队”、“原南昌三中团队打造中考强校”。及多家媒体以新闻的形式报道“某州教育集团旗下南昌某州学校与原南昌三中精英管理团队及名师团队强强联合,共同打造一所大众化、普惠性的高端品牌学校。”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0元。
案例四:
南昌某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从2017年6月26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广告牌匾宣传栏方式虚假宣传,“5个某华在线老师的宣传牌匾上的个人档案及相关荣誉”。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所指的违法行为。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200元。
案例五:
南昌某北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1年04月21日,执法人员接举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网站首页上宣传“【南昌某北文化艺术】联考PK【普通画室】外省画室重校考,轻联考,无法针对各省联考进行备考,本省画室师资和教学偏弱,联考过线无保障”的宣传语。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9000元。
案例六:
南昌某意教育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七:
南昌某尚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例八:
南昌某某荷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在现在国家整顿资质不全的校外培训机构相关措施越来越严格,创业者们要做好合规者。
来源: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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