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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浏览:6102
如今,公司注册容易,但对公司注销,常有财务人员抱怨,耗时、耗力,太麻烦了。那注销流程要准备多少事?提醒各位:企业不营业了,一定要注销!
如果公司在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机关可能会予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
清算组可以由全体股东组成,也可以选任注册会计师、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拓展下,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登录当地政务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访问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债权债务清册、资产清册(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合同书、协议书等法律文件、账务账册、空白支票、职工花名册、公司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省一级报刊上刊登公司清算公告。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财产予以清偿。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在核实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经债权人要求,清算组应重新核定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清算组应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清算财产
1)清算开始时公司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
2)清算开始后至清算终结前公司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注意:公司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收回。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由债权人以担保财产为限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视同非担保债权。担保物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制定清算方案前,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财产情况进行评估,以保证清算工作的合法性。在对公司财产全面盘点,核实债权债务后,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财产情况进行评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公司股东会确认。未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组须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为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到期债权,清算组应及时清收;对于未到期债权,清算组应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尽可能提前清偿,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优化处置。清算组在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原审查批准部门,由其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取得企业终止回执。
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 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 清算组的组成;
3) 清算的形式;
4) 清算的步骤与安排;
5) 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
6) 清算方案;
7) 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8) 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9) 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必须报股东会决议确认。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附件:注销流程相关材料清单
1) 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 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 股东会确认的企业清单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 股东会确认的公司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 税务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7) 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会确认)。
1)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3) 股东会或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6)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持有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及其他应收缴的设备的,提供其持有的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和其他应收缴的设备。
注意:在申请税务注销之前,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例如清缴欠税、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防伪税控企业信息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应当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2)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 登记证照注销或吊销、迁往外省市的文书复印件;
② 有关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文书复印件;
③ 破产单位需携带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终结的文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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