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高度重视“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这类企业的成长,大家跟随企小二一起来看看吧!
\ "专精特新"企业的概念 /
1“专”,即专业化,指采用专项技术生产专用性强的产品;
2“精”,即精细化,指通过精细化管理,精心设计生产精良的产品;
3“特”,即特色化,指特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等生产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
4“新”,即新颖化,指依靠自主创新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 "专精特新"企业的税收优惠 /
ONE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符合条件的开展研发活动的纳税人,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TWO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THREE
符合条件的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纳税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FOUR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FIVE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
SIX
制造业等6个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行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SEVEN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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