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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2浏览:622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据此类推。
【例1】甲公司
•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
•其中3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
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
计算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400 |
所得减免 |
300×50%=150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0 |
应纳税所得额 |
400-150=250 |
应纳所得税额 |
250×25%=62.5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 |
100×(25%-12.5%×20%)+(250-100)×(25%-50%×20%)=45 |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
A=45; B=45×[(300×50%)÷(400-150)]=27; A和B的孰小值=27 |
应纳税额 |
62.5-(45-27)=44.5 |
【例2】乙公司
•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
•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
•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
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乙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
计算 |
纳税调整后所得 |
1000 |
所得减免 |
100+1200×50%=700 |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200 |
应纳税所得额 |
1000-700-200=100 |
应纳所得税额 |
100×25%=25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
100×(25%-12.5%×20%)=22.5 |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
A=22.5 B=22.5×[(1200×50%)÷(1000-700)]=45 A和B的孰小值=22.5 |
应纳税额 |
25-(22.5-22.5)=25 |
▲在例1、例2情形下,企业应选择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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